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使用完税证缴款书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将涉外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征税,原使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证(代缴款书)”,现统一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其格式、尺寸、联别以及各联颜色,均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相同。但其中滞纳金一栏中的“千分之五”应改为“千分之二”。
二、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税,原使用的“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企业专用)”,现改为“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空运企业专用),其格式、尺寸、联别以及各联颜色不变。但其中“船名”应改为“船籍或航空公司”,滞纳金一栏中“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加收千分之五”应改为“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加收千分之二”,税种一栏中“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应改为“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税率或负担率一栏中“负担率1.5%”应改为“负担率1.65%。
三、上述两种税票从七月一日起启用。请各地提前安排印制,并与国库、经收银行作好联系、现行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企业专用的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同时作废,各地应做好清点、销毁工作。
四、现行涉外税收使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地产税完税证或缴款书,为统一起见,今后各地印制时,也比照其他涉外税收完税证、缴款书、将“XX省、市税务局”改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并相应改变完税证或缴款书号的标志。
五、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按照国税函发[1991]51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填开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征税,原使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证(代缴款书)”,现统一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其格式、尺寸、联别以及各联颜色,均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相同。但其中滞纳金一栏中的“千分之五”应改为“千分之二”。
二、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税,原使用的“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企业专用)”,现改为“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空运企业专用),其格式、尺寸、联别以及各联颜色不变。但其中“船名”应改为“船籍或航空公司”,滞纳金一栏中“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加收千分之五”应改为“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加收千分之二”,税种一栏中“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应改为“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税率或负担率一栏中“负担率1.5%”应改为“负担率1.65%。
三、上述两种税票从七月一日起启用。请各地提前安排印制,并与国库、经收银行作好联系、现行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企业专用的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同时作废,各地应做好清点、销毁工作。
四、现行涉外税收使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地产税完税证或缴款书,为统一起见,今后各地印制时,也比照其他涉外税收完税证、缴款书、将“XX省、市税务局”改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并相应改变完税证或缴款书号的标志。
五、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按照国税函发[1991]51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填开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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