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03.30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已于1990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9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和对其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征收的房产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已于1990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9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和对其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征收的房产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