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8号文件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请示的通知》中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以下简称“华侨企业”)五年免税期满后的征免税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对有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侨企业五年免税期满以后,应恢复征税。对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二、华侨企业属于“八小”企业范围的和生产国家统一规定的不准减税免税的产品,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华侨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86)财税字第024号文件自199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请示的通知》中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以下简称“华侨企业”)五年免税期满后的征免税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对有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侨企业五年免税期满以后,应恢复征税。对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二、华侨企业属于“八小”企业范围的和生产国家统一规定的不准减税免税的产品,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华侨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86)财税字第024号文件自199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