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广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武汉市税务局:
近接驻你市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90)能源超建司财字03号《关于天生桥至广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的请示》(已抄你局)。对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因此,天广输变电工程中签订的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以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货物运输等各项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法规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的问题。至于印花税的负担,已考虑到同一资金在周转使用中多环节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因而采用了低税率、轻税负、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征收原则,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并不区分其资金的性质或来源。因此,合同所载金额不分内资或外资,均应按法规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另外,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应当列人工程概算的问题,请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直接询问财政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告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近接驻你市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90)能源超建司财字03号《关于天生桥至广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的请示》(已抄你局)。对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因此,天广输变电工程中签订的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以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货物运输等各项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法规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的问题。至于印花税的负担,已考虑到同一资金在周转使用中多环节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因而采用了低税率、轻税负、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征收原则,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并不区分其资金的性质或来源。因此,合同所载金额不分内资或外资,均应按法规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另外,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应当列人工程概算的问题,请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直接询问财政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告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