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