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你厅(88)财农税字第122号文《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国家城建、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居民群众自筹资金兴建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条例规定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学、中学、小学校,而各级党校、团校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三、对港、澳、台、侨胞兴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属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确属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对港、澳、台、侨胞兴建营业性用房所占用的耕地,属于"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利用港、澳、台、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待调查研究后另作答复。
四、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耕地按《条例》规定予以免税,对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五、对计划生育部门修建办公楼、计生药具站、技术指导站和培训班教学楼以及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院)修建的试验楼、药具库、诊室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六、对企业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所占用耕地,不属于"七五"时期规划范围,是为企业所用,应照章征税。
七、对农户占用责任田建房,应先造与责任田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老水库移民由于安置不当,现又重新安置的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如老水库移民缴税确有困难,应由水库主办单位负责解决。
一、对国家城建、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居民群众自筹资金兴建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条例规定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学、中学、小学校,而各级党校、团校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三、对港、澳、台、侨胞兴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属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确属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对港、澳、台、侨胞兴建营业性用房所占用的耕地,属于"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利用港、澳、台、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待调查研究后另作答复。
四、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耕地按《条例》规定予以免税,对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五、对计划生育部门修建办公楼、计生药具站、技术指导站和培训班教学楼以及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院)修建的试验楼、药具库、诊室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六、对企业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所占用耕地,不属于"七五"时期规划范围,是为企业所用,应照章征税。
七、对农户占用责任田建房,应先造与责任田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老水库移民由于安置不当,现又重新安置的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如老水库移民缴税确有困难,应由水库主办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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