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03.30日起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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