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征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我方说明,依照协定的条文规定,“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是限定的免税条件,并非是免税期。日方对此表示理解,但希望对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起征税。经磋商,为有利于两国间科技文化交流,双方同意在双方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加以确认的情况下,对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可以给予三年免税。现将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为此达成的确认转发给你局,请执行。
附件: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略)
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征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我方说明,依照协定的条文规定,“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是限定的免税条件,并非是免税期。日方对此表示理解,但希望对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起征税。经磋商,为有利于两国间科技文化交流,双方同意在双方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加以确认的情况下,对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可以给予三年免税。现将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为此达成的确认转发给你局,请执行。
附件: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