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