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了鼓励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发展生产,贯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所增加的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政策精神,现对有关财务税收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业部门及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国营大中型生产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视同生产性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可享受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的照顾。减免税期限定为3年。
二、企业用税后留利投资是指用征收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留用利润向本企业进行的生产性投资。企业用银行贷款、所得税前扣除的单项留利、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留用的专项发展基金,主管部门集中返还的留利以及按规定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的各种专用基金进行的生产性投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减免税照顾。企业用税后留利向外单位投资的,不执行本规定的减税照顾,仍应执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优惠措施。
三、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在立项时,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财税部门核准。财税部门根据该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有新增利润的,可核准减免税。
四、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应单独计算经济效益,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律不享受减税优惠。对于企业动用各种资金捆在一起进行生产性投资的项目,在项目有新增利润的前提下,其税后留利投资产生的新增利润,可按税后留利投资占项目全部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
五、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用税后留利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享受本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一、工业部门及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国营大中型生产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视同生产性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可享受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的照顾。减免税期限定为3年。
二、企业用税后留利投资是指用征收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留用利润向本企业进行的生产性投资。企业用银行贷款、所得税前扣除的单项留利、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留用的专项发展基金,主管部门集中返还的留利以及按规定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的各种专用基金进行的生产性投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减免税照顾。企业用税后留利向外单位投资的,不执行本规定的减税照顾,仍应执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优惠措施。
三、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在立项时,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财税部门核准。财税部门根据该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有新增利润的,可核准减免税。
四、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应单独计算经济效益,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律不享受减税优惠。对于企业动用各种资金捆在一起进行生产性投资的项目,在项目有新增利润的前提下,其税后留利投资产生的新增利润,可按税后留利投资占项目全部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
五、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用税后留利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享受本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