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各地对少数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适用税率问题,经研究暂对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塑料制品等产品的税率规定如下:
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税率为18%;
2.塑料制品,税率为5%;
3.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税率为3%;
4.化学纤维:化学短纤维税率为5%;人造纤维长丝税率为15%;合成纤维长丝税率为10%;
5.护肤护发品(包括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及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率为30%(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化妆品”税目所列举的其他产品,仍按规定税率执行);
6.香精,税率为15%;
7.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税率为10%;
8.其他液体饮料,税率为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各地对少数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适用税率问题,经研究暂对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塑料制品等产品的税率规定如下:
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税率为18%;
2.塑料制品,税率为5%;
3.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税率为3%;
4.化学纤维:化学短纤维税率为5%;人造纤维长丝税率为15%;合成纤维长丝税率为10%;
5.护肤护发品(包括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及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率为30%(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化妆品”税目所列举的其他产品,仍按规定税率执行);
6.香精,税率为15%;
7.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税率为10%;
8.其他液体饮料,税率为10%。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