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和所得税。
在1986年、1987年两年内从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调整安置到农(林)场、工厂范围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经过省侨务办公室的证明,也可享受上述免税照顾。
三、对安置归侨、难侨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乡镇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接受国外亲友赠送进口自用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各种车辆除外),免征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转售的,应照章补税。
以上各项,希即布置执行。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和所得税。
在1986年、1987年两年内从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调整安置到农(林)场、工厂范围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经过省侨务办公室的证明,也可享受上述免税照顾。
三、对安置归侨、难侨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乡镇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接受国外亲友赠送进口自用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各种车辆除外),免征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转售的,应照章补税。
以上各项,希即布置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