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