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加工产品纳税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一、外商在我内地购买原材料委托当地或者其他地区的工业企业加工成另一种产品出口。对于该项产品,如果外商所购的原材料确实是我外贸部门出口的产品、又是按照离岸价格或高于离岸价格购买,其价格和加工费也都是用外汇进行结算,并且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的, 经过市(省、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可以免征出厂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委托我内地企业代办加工的产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按照本批复*9条规定办理。
三、外商委托加工的产品不符合上述*9条规定应当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可以在产品出厂时,由受托方代为交纳或者由委托方在提货时自行交纳。
四、对外商委托加工的产品,可以按照加工企业销售同样产品的价格计税。
五、总局(82)财税外字第68号通知,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在接到该通知前已征的税款不退。
二、外商委托我内地企业代办加工的产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按照本批复*9条规定办理。
三、外商委托加工的产品不符合上述*9条规定应当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可以在产品出厂时,由受托方代为交纳或者由委托方在提货时自行交纳。
四、对外商委托加工的产品,可以按照加工企业销售同样产品的价格计税。
五、总局(82)财税外字第68号通知,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在接到该通知前已征的税款不退。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