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②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③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④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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