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ET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一)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ETF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ETF建仓阶段。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跟踪基金份额净值变化,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o(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及其净值进行折算。
2.ETF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及原则
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ETF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假设某ETF基金管理人确定了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和基金份额总额Y。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折算后的份额=原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案例16-4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ETF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ETF,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966.45元。
(1)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966.45÷1 000)=1.07384395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 × 1.07384395=5369.22(份)
(二)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ET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ETF上市后二级市场的交易与封闭式基金类似,要遵循下列交易规则: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l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每15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三)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为“代理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代办证券公司”,可以统一称为“参与券商”)的名单。投资者应当在参与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参与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部分ETF基金管理人还提供场外申购赎回模式,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方式,通过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和赎回开始目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和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阊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时需根据申购和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和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目前,单市场ETF基金的清算交收是按照投资者T日申购和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Et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内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确定。
场外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参与券商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一)封闭期及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可有一段短暂的封闭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申购。基金认购与基金申购略有不同,一般区别在于:①认购费一般低于申购费,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一般会享受到一定的费率优惠。②认购是按1元进行认购,而申购通常是按未知价确认。③认购份额要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确认,并且有封闭期;而申购份额通常在T+2日之内确认,确认后的下一工作日就可以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赎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或更晚一些时间才能获知。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过去一般规定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1000元;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赎回应当为整数份额,但现在这一规定逐渐取消。
2.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及时间
1.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认购渠道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和赎回开放目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和13:00一15:00。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前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根据投资人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后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分段设置申购费,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2.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场外赎回可按份额在场外的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目前对于一般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比例有以下规定: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l.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o.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作强制要求。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
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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