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赎回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赎回
(一)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是分别以子代码进行募集,基金成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仅以子代码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也不申购、赎回。
对于以母基金代码进行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将基础份额按比例拆分为不同风险收益的子份额,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分级基金,通常是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因此,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通常是仅将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比例拆分为子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础份额的形式持有。
分级基金上市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条件和交易规则。
(二)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
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以子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母基金代码不能进行申购和赎回。
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通常只能以母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子基金份额只能上市交易,不能单独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的基础份额可以按比例拆分为子份额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按初始份额配比比例将其持有的不同风险收益的子份额配对转换为基础份额,然后以母基金代码进行赎回。
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遵循LOF的原则和流程。
分级基金较普通基金复杂,风险更大,投资者需要具有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自2012年起,新募集的分级基金要求设定单笔认购/申购的下限: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三)分级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由于分级基金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必须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础份额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将基础份额拆分为子基金份额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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