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与职责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1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与职责
一、基金销售机构准人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有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技术设施;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管理制度;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销售职责规范
1.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3.建立相关制度。
4.禁止提前发行。
5.严格账户管理。
基金销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内部设有基金监管部,具体承担基金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还通过授权各地方证监局承担一定的一线监管职责。
1.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销售市场的监管。制定和完善部门规章、业务规范、工作规则、对基金销售中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2.中国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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