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管理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4
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管理
(一)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规定》从总体上要求基金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
2.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3.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不正当竞争。
4.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的运用。
5.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
6.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二)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1.前台业务系统
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自助式和辅助式两种类型。
2.自助式前台系统。
3.后台管理系统
主要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
4.监管系统信息报送
5.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通讯、安全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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