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来源: 互联网 2016-08-18
QDII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一)估值责任人
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时应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是QDII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的责任主体,托管人负有复核责任。
(二)QDIl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在《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7] 81号)中,对QDII基金的净值计算及披露做了明确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2)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臼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3)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4)基金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得到反映。
(5)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7)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8)开放式基金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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