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来源: 互联网 2016-08-18
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与标准。
上述规定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而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也参照该规定执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上述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香港特区(或其他境外地区)分支机构主要提出以下要求。
1.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特区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在2012年9 月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基本条件为:
(1)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全面评估经营状况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特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长远发展规划,兼顾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香港特区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加强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特区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5.申请报批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特区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重大事项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对其香港特区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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