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
互联网
2016-08-25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快来看看高顿网校小编整理的内容吧: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基金当事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巧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依法披露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外,对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事项,基金管理人也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包括: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情况;持有封闭式基金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还应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拟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或已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按规定提前披露相关信息。
为了做好上述信息披露工作,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目的、原则、方式、内容、程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基金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做出声明。
4.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各案。
同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也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有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基金清算报告等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告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时,该类中介机构应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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