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回购协议

来源: 互联网 2016-09-06
短期回购协议
1.回购协议的概念
回购协议是指资金需求方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的交易行为。其中,证券的出售方为资金借入方,即正回购方;证券的购买方为资金贷出方,即逆回购方;正、逆回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质上,回购协议是一种证券抵押贷款,抵押品以国债为主。
2.回购协议的功能
证券回购协议的主要功能有三个:
(1)中国人民银行以此为工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方便中央银行投放(收回)基础货币,形成合理的短期利率;
(2)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资产结构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3)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证券回购协议实现套期保值、头寸管理、资产管 理、增值等目的。
3.回购协议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回购协议以国债回购协议为主。由于历史沿革的因素,我国存
在两个分离的国债回购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在我国,场内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的国债标准回购业务,参与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因为标准化的缘故,场内交易的回购协议对国债种类、期限、合约金额、清算方式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场外交易则指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参与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包括非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货币基金在银行间回购市场兼有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角色。货币基金使用回购协议作为其资金的来源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基金的资产中存在大量的政府债券,可以作为回购协议的抵押品;其二,回购协议市场交易量大,可以方便地获得资金。同时基金会将部分资金配置在短期回购协议,以保持基金有适当的流动性和收益。
4.回购协议的主要类型
按回购期限划分,我国在交易所挂牌的国债回购可以分为l天(隔夜回购)、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以及182天。国债回购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在各国市场中最长期限均不超过l年。
按逆回购方是否有权处置回购协议的标的国债划分,国债回购可以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即开放式回购㈣o在交易期间,对于质押式回购,质押的国债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债的出让方(正回购方),受让方(逆回购方)无权处置,国债被证券交易中心冻结;对于买断式回购,出售的国债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债的受让方(逆回购方),让方有权处置该国债,只需在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回售先前的国债。由于质押式回购历史很长,回购市场目前以质押式回购为主要交易品种。近年来虽然也存在开放式回购品种,但由于交易习惯、结算和会计处理等原因,交易量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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