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工作外兼职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10-09
基金从业人员工作外兼职管理的内容有哪些?高顿网校小编现整理如下:
基金管理公司在聘用员工或高管前,常来咨询员工或高管在兼职或兼任方面有何限制,由于相关的规定较为分散,现特做如下整理分析,以供基金管理公司在合规审查时参考。
适用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及员工除了要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也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适用于一般公司的法律法规。从便于理解的角度,可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 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a)《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21)》(以下简称“《有关通知》”)
第2条:“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具体解释见下文分析)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董事、监事除外)”;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条第2款:“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c)《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13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d)《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36条:“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e)《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任职管理办法》”)
第30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31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一般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 条第4 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未禁止员工从事兼职,但如果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根据《公司法》第148 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公司法》仅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做出限制,对其他类型的公司未做出限制。
(2)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兼职、兼任限制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分为基金从业人员、非基金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监事来分别讨论其兼职、兼任的限制。
1) 基金从业人员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4条,基金从业人员是指被基金管理公司聘用并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基金从业人员包括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监察稽核人员、交易人员和基金销售人员等。
根据《有关通知》及相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单位、基金托管银行及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并且对于基金经理,还限制其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另,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属于基金从业人员,但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所以与基金从业人员分别讨论。
2) 非基金从业人员
《有关通知》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行政、后勤的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即这部分人员由于不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不被认定为基金从业人员,即非基金从业人员。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非基金从业人员,只限制其不能在股东单位兼职。
3)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在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情况下,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高管任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且,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董事、监事除外),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4) 董事及监事
董事和监事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上述法律法规只限制其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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