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5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在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三个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投资人放弃接受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基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短期风险承受水平,长期风险承受水平。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基金投资人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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