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市场运行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8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市场运行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和构成
1、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一级市场”“初级市场”
作用:⑴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⑵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吸引社会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⑶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使资金流向最能生产效益的行业和企业,达到促进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的目的。
2、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
(二)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和发行方式
1、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2003.12.2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2004.2.1实施) 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制和责任追究制)
2006年1月1日修订《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工作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服务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职能。
2、证券发行方式。
⑴股票发行方式。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
②发行新股,可公开,也可非公开。
公开发行新股(不特定对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网上定价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上网定价发行与网下配售相结合{网下按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定价并配售,网上对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网下、网上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上对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同步进行}】
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采用给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⑵债券发行方式。定向发行【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属直接发行】、承购包销【承销团】、招标发行【标的物——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中标规则——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3、证券承销方式。自销、承销 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证券以承销方式为主。
⑴包销。全额包销、余额包销
⑵代销。超过5000万应由承销团承销
(三)我国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
1、股票发行价格。定价方式主要有协商定价方式、一般询价方式、累计投标询价方式以及上网竞价方式等。
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⑵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询价与定价。
2、债券发行价格。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 定价方式已公开招标最为典型。
招标标的: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
价格决定方式——
以价格为标的美式招标{各自投标价格;认购价格不同}、荷兰式招标{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中标价格是单一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美式中标{各个价位上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者各自的最终中标收益率;认购成本不同}、荷兰式招标{*6收益率作为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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