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业协会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2
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业协会
(一)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我国基金行业最初是以相对松散的基金业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和基金市场的发展,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4年l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作为基金专业人士组成的议事机构,承接了原基金公会的职能和任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该会员部有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等90余家会员,并成立了基金业委员会、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基金托管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在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呼声和建议、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强化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适应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基金行业要求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的呼声,促进基金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的发挥,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此基础上,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增设“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为确定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基金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会员分为三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协会的,为普通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加入协会的,为联席会员;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协会的,为特别会员。
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据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组织和领导基金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其会议机制、决议程序、具体职权等由协会章程规定。
(三)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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