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金监管机构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2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法担负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内部设有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具体承担基金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方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内部组成部门,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②办理基金备案;③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的规定,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目的是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进一步明确监管系统各单位的基金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基金监管体系。总体要求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协调有序。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基金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智商高、电子化、行为隐蔽、手段多样、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因此,必须强化基金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丰富调查手段,才能有效打击基金违法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要实现对基金市场的有效监管,仅有事后处置是不够的,更应该强化事中监管。加强日常的现场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督促基金机构守法合规地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机构的合规监控、风险管理、内部稽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为便于查明事实、获取和保全证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以下职权:①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②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③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④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⑤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⑦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操纵证券币场等行为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如果任其继续进行交易,极有可能会破坏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l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机构以及基金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机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在基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或者相关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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