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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法制史考点唐朝的六杀制度
  对于杀人罪,唐代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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