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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立法概况
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除此以外,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两周立法概况
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的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凶,军,宾,嘉。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吕刑: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四)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五)遗训、殷彝: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制,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统治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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