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渐行渐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首次公开表示,下一阶段,要形成集中统一、监管有效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不仅如此,在债市违约等风险事件频发的当下,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也在完善。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结合近期国内风险事件和境外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等经验,交易商协会有望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更好地保护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
作为世界第三大的债券市场,种种迹象表明,银行间债市风险防范的篱笆正逐步被扎牢。而一个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将更加健康。
“形成集中统一、监管有效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9月2日晚间,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周小川在致交易商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9次会议的贺信中指出,下一阶段,要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充分发挥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推广和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债券发行管理规则和制度安排,形成集中统一、监管有效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这是央行高层首次明确公开提出要“形成集中统一、监管有效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近年来,推进债市统一执法一直引人关注。如在往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多次建议要加快推进《证券法》的修改及授予证监会对债券市场统一执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此次会议上也指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发挥金融监管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公司信用债市场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深化跨部门监管协作,守护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要加强市场自律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管的密切配合,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目前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仅能采取一些自律处罚措施,措施力度有限。在违约事件不断发生的当下,推动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颇为必要,如加大对债券市场上涉嫌恶意逃废债、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前,交易商协会在针对绿地集团、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时,为绿地集团提供审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积极配合调查,严重影响相关案件自律调查工作的正常推进,交易商协会虽然采取了自律处罚,但其后遭到瑞华的公开声明“叫板”,一度引发市场热议。
此外,债券投资者保护力度也有望得到加强。交易商协会有望在近期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该范例将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结合近期国内风险案例和境外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等经验,针对实际控制人变更及重大资产转移等风险点,设计“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完善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类企业发债机制
针对上周五市场传闻交易商协会将“放开部分区县级平台发债”的消息,在上周五,交易商协会的确召开了主承销商通气会,与银行、券商等51家主承销商就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此次会议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注册发行,同时为适应市场发展新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发行窗口选择灵活度,优化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工作机制。
据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透露,根据国务院关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变化,参考近期市场机构的建议,交易商协会近期完善了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工作机制。
目前已形成的方案为:在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发债方面,交易商协会将制定信息披露表格,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信息披露工作。为督促符合真公司、真项目、真资产、真偿债、真现金流、真支持等“六真原则”的发行人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信息披露表》,明确信息披露要点,同时进一步强化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义务。
同时,交易商协会将优化发债主体范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于经济基础较好、市场化运作意识相对较高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支持这些地区下属的区县级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此外,协会将简化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注册要件,提高注册工作效率,拟进一步简化注册要件要求,相关信息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发行材料中体现,提高注册工作效率。
在房地产企业发债方面,针对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区域差异大等特点,在主营业务区域分布、库存去化能力等方面,强化房地产企业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研究设置事先约束等条款加大对投资人的保护力度。
同时,交易商协会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要求主承销商须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监管,募集资金用途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定。此外,协会将支持主要业务在一二线城市、信用资质优良、市场认可度高的(AA级别及以上)上市房企和国有房企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去库存”、“购租并举”等相关政策。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