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介绍下,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涉案税额2519235.92元。被告人黄某某和吴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据了解,黄某某以其妻子倪某的名义于2012年8月29日注册成立菏泽市牡丹区恒正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同年12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是大豆、小麦等粮食的购销,黄某某负责公司各项事务。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黄某某为了赚取开票费,经吴某某等人介绍,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公司名义先后向另外4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税额2519235.92元,价税合计21897975元。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本文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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