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财政部正式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三去一降一补”推进过程中有关国企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关闭出清“僵尸企业”、中央企业相关专项奖补资金等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
相比于之前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很多条文做了细化和完善,将极大地方便有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完成化解产能过剩任务。
出台会计处理规定助力“三去一降一补”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6年“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2016年2月初,国务院印发有关文件,对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提出了要求。为落实上述指示精神,财政部门对“三去一降一补”会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及时做出规定。
“同时,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中央财政将拿出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安置。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及时研究和明确财政资金在拨付、使用等方面的会计问题,为有关监管活动提供支持,并反映各项监管政策的实施成效。”上述负责人称。
该负责人指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是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对于市场中不断涌现的新业务以及准则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需要及时跟进并出台规定,以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因此,根据“三去一降一补”的实务需要,制定《规定》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要求。
据悉,为充分了解有关政策和监管需求,财政部会计司于今年年初会同国资委评价局、银监会财会部、证监会会计部和保监会财会部召开了专题联席会议,就“三去一降一补”关于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安置、资产减值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共识。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就“三去一降一补”在落实过程中涉及的“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资产如何处理”、“债务如何清偿”等四方面问题,主动联系了财政部经建司、资产管理司等司局,积极了解有关财政工作动态,并对相关的职工薪酬、企业合并、政府补助、资产减值、破产清算等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
“此外,财政部会计司到产能过剩相对严重的山西、河北等地对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召集来自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专家,探讨‘三去一降一补’中各方面的会计问题。”上述负责人称。
经多次讨论,财政部起草并于今年5月底发布了《“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随后,政部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最终于9月22日发布了《规定》。
明确国企划拨资产问题
据悉,《规定》主要是规范了三方面的会计规定: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关于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在*9条中,将相关会计主体由“国有独资企业”扩展至“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根据2014年3月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只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国资委直接出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包括以国有独资企业名义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其所涵盖的范围相对较窄,所以《规定》对此做了补充。”上述负责人表示。
对于相关国企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规定》分别针对划入企业、划出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两方面做了会计处理规定。例如,《规定》明确,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对于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的会计处理做了完善。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划入企业编制划拨当期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划入企业和被划拨企业自当期期初(即年初)至控制权转移之日实现的净利润;对此,《规定》调整为“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相比之下,《规定》对于被划拨企业利润、现金流等的分配明显更为准确、合理。”上述负责人表示,同时,《规定》简化了划入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的会计处理,以减轻企业工作负担。
对于划出企业,《规定》明确,其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定》则增加了一条表述,即“划出企业与被划拨企业之间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应转入资本公积”。
细化“僵尸企业”会计处理
关于“僵尸企业”,《规定》对“僵尸企业”自身、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
《规定》明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被界定为“僵尸企业”且列入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名单的,应自被列为名单的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此类“僵尸企业”不应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需预计大额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企业应‘自非持续经营当期期初’开始按照相关方式计算资产、负债,有关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负责人称,“僵尸企业”通常具有非持续经营的特征,因此基于非持续经营假设在理论上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但在实务中,“僵尸企业”非持续经营的具体时点往往难以界定或者具有较大的可操控空间,因此《规定》采用了被政府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的硬标准。
对于“僵尸企业”母公司,《规定》明确,其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该子公司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对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产、负债以及商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规定》明确,此类“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操作。
关于财政性资金,《规定》明确,中央企业在收到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当暂通过“专项应付款”(《征求意见稿》中为“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专项奖补资金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清晰度。”该负责人称,《规定》还将企业完成化解产能任务所需专项奖补资金金额分为企业可自行计算确定和需经财政部核查清算两种情况,有利于提高企业主动性,减轻政府部门负担。
本文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