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告称,财政部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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