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个人发了一笔劳务报酬,金额是5000元,按新税法我认为税率是3%,但为什么个税系统仍然是20%的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报酬个税在每月预扣预缴时,还是按照原先的计税方法,只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汇算,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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