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会计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对公转账后,对方不愿意开发票怎么办?这可难倒了一大批会计,今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问题。
之前也有网友反映,一项工程合同,对方前面只开了一小部分发票,后期的发票没有开,经过多次催要,仍然只开了一部分。这样的问题,在实际当中,可能不少。其实,什么时候开票,应该事先就是有约定的,并且,如果对方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也是应该开票的。
一、避免对方不愿意开票的事前准备工作:为了避免后期出现类似的问题,企业需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工作,而不仅仅是出现类似情况之后,进行催要。
1、找靠谱的供应商
尽量不要找那些做一次性买卖的企业。有些企业属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经常更换名称,对于这样的企业最好不要有合作,否则后期发生问题要追责也是比较麻烦的。对于这样的企业后期催要发票也相对困难。
2、事前合同的签订
合同是企业责任和义务的保障。对于开什么票、什么时候开、以及开票后的后续问题,都应该有所规范。
开什么票的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提前要讲清楚;什么税率一定要约定,后续一旦出现税率变化,这是企业利益的保证。
什么时候开的问题:一般在合同中应该有明确地说明。合同订立的开票时间,一般都是符合商业惯例的,并且一般也是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契合的(实务中有不少先开的情况)。
二、事中的控制过程对于对方企业没有及时开票的行为,一定要提前识别。等到过了很长时间才反应过来,后期追溯也有难度。
1、及时发现没有开票的情况
不少企业的陈年账务中,都存在未收到发票的预付款,并且对方公司可能也不再存续了。所以,需要企业的财务及时判断有无长期挂账的款项,并且及时联系对方追要发票。不仅仅是应收款有账龄,挂账的其他往来款项都需要有账龄监控。
2、拒不配合的情况
一般存在持续业务往来的企业,不会不配合开票。只有一次性的买卖,比较容易出现不肯开票的情形。不开票,对方是否有涉及偷漏税的行为,很难确认。但如果因此惊动了税务局,恐怕是对方最不想出现的情形,因此,可以告诉对方,再不开票,可能要将税务牵涉进来。对方应该也会及时开具发票的。
总之,企业一定要做好事前的准备和事中的控制。将不开票的行为遏制在前端,而不要存在长期挂账的事项,难以追溯。
本文转自会计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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