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问题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近日,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公司在其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白皮书》(以下简称《内控白皮书》)中揭露,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将内控咨询或评价与内控审计业务直接或间接委托给某一中介机构的现象,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明显。有部分中介机构成立咨询公司,并隐瞒其关联关系,承接其内部控制审计客户的内部控制咨询业务,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于中介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涉及上市公司包括山西汾酒,贵州茅台、杉杉股份,氯碱化工、*ST济柴、恒邦股份、黔源电力等。
  《金陵晚报》据此进行了报道。报道认为,高顿的内控审计违规项目最多。《金陵晚报》的报道以山西汾酒为例,指出“其聘用的高顿事务所负责上市公司审计、内控审计,并称高顿旗下的高顿锐思则为汾酒提供内控咨询。”报道还例举了相似情况的高顿的其他客户名单:锦龙股份、青海华鼎、冠豪高新、交大昂立、三爱富、中华企业、安信信托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内控白皮书》的发布,不仅引发公众对上市公司内控质量的质疑,更引起了媒体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尤其是近年来财务造假案频频曝光,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被推上风口浪尖。
 
  高顿锐思回复:我们被误解
  2008年5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出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应当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对照《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高顿究竟是否存在《金陵晚报》所说的违规行为?在上述高顿客户中,其内部控制咨询机构与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关键因素。
  《金陵晚报》报道发布后不久,高顿锐思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迪博已经在其官方网站上登出公开声明,表示迪博之前并未接受过任何媒体就文章内容进行的采访,也从未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发布的文章中表述过该观点或言论。我公司与高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股权、财务、人事、业务上是完全独立的,不存在上述报道中所述的情况。”
  同时,高顿锐思首席合伙人杨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明确表示,高顿锐思在2009年股改之后,已经与高顿会计师事务所分开,高顿锐思与高顿不存在关联关系。
  杨芳介绍说,高顿是高顿锐思的战略合作伙伴。除了高顿之外,高顿锐思也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像天健等所开展合作。
  她认为,这次事件可能是非专业人士对行业的不理解;此外,也不排除有行业竞争的因素。“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应该把专业做好,而不是把时间放到打口水仗上。”
  杨芳还称,高顿锐思有自己的底线与专业操守。
  “我们是为了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规避风险。如果客户不能按照我们的方案实施,我们将会与客户终止合作。”杨芳说。
 
  多因素并存妨碍审计独立性
  虽然高顿锐思作出了及时回复,但仍难免引发公众的猜想。而由此涉及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独立性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及注会行业的高度重视。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干扰、影响和制约,甚至是破坏,如行政干预、官僚主义、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生存和利益高低等问题。除此之外,对注册会计师委托审计业务能否续约、收费高低,企业大股东和管理层串通以及故意选择诚信度不高或恶性压价竞争的事务所为其服务等都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从审计专业的角度而言,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投资者、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三角支撑关系还未能真正形成,更谈不上规范和理顺。一方面是企业自行编制的会计信息难保真实、合法,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难保一定会对会计报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在我国目前这样的审计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刘志耕说。
  实际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远非如此。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部主任胡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事务所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实质上控制或者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中介服务机构已经呈现规模化的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是存在一种中介集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这些机构的单独设立是为了适应、满足监管的要求。“但是真正具有控制力的也许并非是这些关联机构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或者说存在实际控制人和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分离的情形。”胡勇表示。
  在胡勇看来,法律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是存在弊端的。目前因为法律主体和利益格局的分离,貌似不相干的法律主体,在承接不相容业务时,按照现有的规则是可以承揽的,但是实质上因为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就相当于自己做的事情由自己来审计,明显伤害了公正性和独立性。最为典型的就是内部控制咨询与内控审计以及财务报表审计。如果这些业务由同一个利益集团做,如果这些业务由同一个利益集团做,就伤害了中介机构最基本的原则———独立性。这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许是灾难性的。
 
  提高独立性应加强法律约束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时都把独立性放在很重要的地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年底组建以来,也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就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胡勇表示,要提高注册会计在审计中的独立性,洁身自好是最基本的。目前的政策规定已经非常清晰,关键在于执行,在于监管的到位。
  “从本质上来讲,事务所的多元化发展不能离开审核经济事项数据的特点。管理咨询及代理记账业务和审计具有上下游业务的特征,属于纵向业务。而造价咨询、税务咨询和资产评估等业务从本质上来讲,和审计应该是具有同质的特性,属于横向发展的业务。对于同一家事务所,横向发展的业务是允许相容的,而纵向发展的业务为不相容业务。相容的业务可以同时承接,而不相容的业务是不能同时承接的。这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有所为有所不为’。”胡勇说。
  但在刘志耕看来,独立性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单方面努力的内部问题。他认为,提高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应该从行业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立足内部,着眼外部,内外兼治。
  刘志耕建议,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各方面的工作,不仅要完善和落实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及必要的奖惩机制,而且还应考虑对会计和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必要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严重影响独立性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道德教育和行业惩戒的层面,应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的各种利害关系;同时,对共同参与、谋划甚至具体实施舞弊的会计、审计人员一定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必要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只有要求、注册会计师本身也只有责任和义务,没有权利和保障。所以,我国不仅要立法保障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独立性。在独立性的方面,要让注册会计师有责、有权、有利。”刘志耕说。
  刘志耕还建议,财政部门还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成功经验,敢于突破和改革我国目前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俗成的方式方法,解决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各种外部因素。真实的会计信息惠及全社会,虚假的会计信息殃及全社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全社会共同的需求,是每一位从业人员共同的责任,是国家的经济基石。刘志耕建议,各职能部门必须齐心协力(*4由国务院牵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确保会计和审计独立性。
 
  短评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当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但从近年来,暴露的审计丑闻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现象仍然存在。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失去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便失去了公信力。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日益多元化和做强做大“走出去”的形势面前,注册会计师更应坚守原则,拒绝利益诱惑,以塑造独立的职业形象,谋得良好的口碑和更加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