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财政部作出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改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变化对比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内容是:“(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