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来穗〔2014〕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范积分制入户办理程序和流程,特制定《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1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条 为落实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与本市居住地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有关窗口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及《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资料归档和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本系统员工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核定。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查核无违法犯罪记录,核准落户地址,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负责审核就业登记凭证。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无偿献血情况审核,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有关教育部门按规定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服务情况审核。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地税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监察部门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45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六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办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缴费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条 公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一条 凡进入入户名单人员,有关申办资料齐全并合格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部门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生育,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一)超生的;(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相关法律或国家、省的户籍管理制度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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