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时代特征的创新,或会存在各种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发现这些问题,并找到能够解决问题的各方。这样,我们能够走得更好,更远。

  从总体上看,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可控,但是一些重要环节和领域的风险不容忽视。根据《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的调查现实,有五成左右的银行家对理财产品形成的表外资产影响、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盲目承诺收益的问题而引发的声誉风险等表示关注。

  警惕风险

  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问题的讨论大致集中在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期限错配、资金池产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表内表外风险传导、监管套利等方面。除此之外,还有如下技术性问题也值得关注:

  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中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

  一方面,在负债资源竞争激烈、流动性压力加大的行业环境下,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呈现“短期化”趋势。如2012年第二季度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 中,期限为1~3个月的短期产品占比接近六成,1年期以内的产品合计占比高达97.89%。另一方面,银行在理财资金投向方面为了追求较高收益和稳定的资 产配置,又不得不拉长投资期限,如投资期限长达五六年的城投债等。这就导致资金来源和投资标的之间出现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清晰的信息披露以给予市场稳定的预期,以防止产品运作中出现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部分银行采取“发新还旧、滚动发行”的形式来应对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压力,可能会掩盖其中的流动性风险压力。

  不过,存在一定的期限错配并不必然引发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爆发。只要银行理财产品有真实的投资标的、投资收益能覆盖发行成本且资产组合的 期限管理措施得当,则银行理财产品由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就是可控的。这与缺乏实质性投资收益支撑的“庞氏骗局”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这也提出了强化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任务。

  资金池类产品的信息不透明和资产安全风险

  如果商业银行的资金池类理财产品采用“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的方式进行管理,不同的理财产品资金投入一个混合的资金池进行统一投资调 度。因而资金池类理财产品往往无法真正做到“分账经营”,对每一产品组合的信息披露是不足的,资金有可能投向房地产、平台贷款等高风险领域,这使得投资者 和监管者都难以跟踪和判定单个产品的具体投向、投资损益、风险暴露等,理财产品的独立性、透明性不足;而且集合运作的模式打通了不同产品之间天然的防火 墙,部分高风险理财产品一旦出现大幅亏损导致违约,容易引起客户对整个资金池运作安全性的质疑,甚至导致集中赎回、无法继续滚动发行新产品等市场冲击。

  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可能向表内传导

  首先,在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清的条件下,表外理财产品可能成为银行隐形的表内债务。其次,以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为代表的银行表内理财产 品对银行存款的贡献度在部分银行已达到30%左右。表内理财产品实际上具备了银行的信用背书。此外,表外理财产品的发行也会导致表内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理财资金有很大部分是来自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存款的,因而理财产品在减少银行存款总量的同时,也使得负债结构发生变化,如减少了储蓄存款或定期存款、活期 存款规模大幅波动等,这对商业银行整体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总之,银行理财产品导致的资金表外循环的现实格局,需要商业银行注意评估并隔离表外业 务风险,在现有环境下需要将表外资产与表内资产一并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部分监管套利风险

  在负债资源竞争激烈、贷存比等流动性监管指标监管严格的环境下,一些银行事实上在利用理财产品提供表外融资,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完成月末、季 末存贷比等监管指标“冲时点”的任务,使之成为调节监管指标的监管套利工具。在监管指标还没有动态改进的环境下,这种套利冲动可能始终存在,在强化对这些 活动的监管的同时,改进监管指标也是监管者面临的新任务,例如当前淡化贷存比的约束应当基本具备了条件。

  需三方协力

  从金融结构发展的趋势看,重点是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约束和信息披露、明确各相关方的法律关系,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秩序,引导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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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机构:顺应市场趋势完善监管

  中国银监会对 理财产品的监管主要依据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 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从方向上看,未来还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职能,促使银行理财产品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 控、信息披露充分”。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关注重点从销售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和兑付等环节。2011年10月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重点对销售环节进 行了监管规定,包括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目前市场担忧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也大多集中在销售环节,但究其根本,往往是理财产品本身的投资 运作甚至产品设计就可能蕴含风险,因此,监管要求应当覆盖到理财产品设计、销售、投资、兑付等整个生命周期,如向前可延伸到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准入,要求明 确特定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和准入标准;向后可延伸到产品投资运作和退出,使得日常的投资管理、定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等都相对规范。

  二是落实对不同类理财产品的分类管理、分账经营。各种理财产品的投资规律和风险等级各有不同,适用于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银 行对不同理财产品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尤其要对资产池中不同的产品组合进行分账经营,防止不同投向、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混入资产池进行 集中运作,也要对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这两类理财产品实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如对于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执行“单笔清算制”,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对一” 的对应关系,防范因产品信息不透明而产生风险隐患。

  三是要鼓励理财产品创新。对于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管理能力、有利于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监管部门要引导和支 持。如可适当扩大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到股市二级市场,稳步拓宽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和获利空间。又如理财产品可试点“基金化运作”,银行定期公布产品单 位净值,并作为产品运行和分配收益的依据,以此来提升理财产品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四是树立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关注理财产品发展与整个宏观经济波动的互动关系,在理财市场因为宏观紧缩而带来巨大理财产品需求时,需要综合考虑理财产品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影响。

  商业银行:提高透明度、规范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一是要明确银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边界。一方面要打破通常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预期,对应由客户承担的正常投资风险要根据合约 对银行予以免责。另一方面对确实由于银行员工违规、银行系统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要予以合理赔偿。这样,在明确银行责任边界的同时,也有利于 形成投资者合理的风险理念和索偿预期。

  二是在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贯彻“风险匹配”原则。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之前严格执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程序,向客户说明并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真正做到“将适合的理财产品在适合的营业网点由适合的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产品管理的信息透明度。在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中做到不同类别的产品组合、尤其是“资产池”中不同产品组合的分类管理、分账 经营,加强对资金投向构成、投资收益等关键信息的定期披露,在此基础上逐步做到定期公布产品单位净值的“类基金化管理”,并将净值作为产品运行和最终分配 收益的依据。

  四是要完善对理财产品合作机构的管理。当前银行代销的信托、保险、基金、私募等 的理财产品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销售人员在高额佣金利益(0.5%到3%不等)的诱惑下,违规代销实际上并不具有合格资质的非银行理财产 品,也即所谓的“返佣”和“私单”现象。因而银行一方面要制定理财产品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保证银行与具有一定资质和较强风险管理能力的机构开展合作。另 一方面要银行通过规范内部销售渠道杜绝员工销售“私单”的情形出现。

  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并举

  《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显示,逾三成被调查对象认为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 银行“未能在客户分层基础上匹配相应风险的产品”。从现实风险隐患分析也可以看出,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投资者教育,这表现为部分投资者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投资 属性和风险特征缺乏必要了解,一些投资者存在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由银行“兜底”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也有缺陷,这集中表现 为少数银行销售人员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滥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虚假宣传、违规营销高风险的非银行理财产品。

  因而,一方面要加强事先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教育,认识理财产品和储蓄存款的区别,打破理财产品由银行“刚性兑付”的错误预期;理财产品不是 收益较高的储蓄存款,银行虽有责任保证储蓄存款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安全,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身承担。另一方面,要帮助投资者识别银行理财产品 的类别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