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一篇业界评论:我国是否要有“居住正义”?——易宪容,这是高顿网校小编在2014年10月10日早上9点37分辛勤的劳动成果。
  在现代社会,住房作为衣食住行的核心,它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任何其他商品都无法比拟的。它不仅是每一个人最为基本、购买价值*6的生活必需品,也是个人财富持有水平重要的标志。因此,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对住房制定各种各样的政策来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尽量地让住房分配公平合理。也就是说,“居住正义”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责。在中国,“居住正义”更是建立在个人基本居住权的天赋性、党的宗旨的人民性及土地的公有性的坚实基础上。所以说,“居住正义”也应该是中国住房市场的基本特征。
  首先,居住权的天赋性是指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居住权是与生具有的,他从出生的*9天起我们社会就有责任来保证每一个公民基本的居住权利。而且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原则上的优先性,它是住房市场得以存在与发展不证自明的公理。因为,保证人类每一个人基本的衣食住行,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繁衍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正因为基本居住权是现代文明社会人类所具有的天赋性,因此,在发达的国家里,甚至于有一定的文明程度的国家里,保证每一个居民住房的基本的自住需求是这些国家住房市场的基本政策或政策宗旨。比如,美国住房政策的宗旨或核心就是要让每一个美国公民能够买得起有支付能力的住房。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的优先性说明了住房问题既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也涉及整个国家及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次,党的宗旨的人民性也是住房市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因为,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党的历来文件中的 “民有所居”也是正是“居住正义”的体现。
  第三,中国土地的公有性,住房市场的发展是建立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上的。土地国有意味着什么?不仅在于中国土地为全体的公民所有,而且在于中国土地所有的权能为全体人民服务,人民有权分享土地上的成果。也就是说,人民有权利来转让或收回国有的土地,也有权利来共同分享土地的增值,有权利来分享土地附上物的溢价。正因为中国土地为国有,住房生产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土地,因此,土地附着物即住房上的利益如何来分配与调整就是以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基础。
  可以说,每一个居民基本居住权的天赋性、党的宗旨的人民性、中国土地的公有性或国有性,不仅为居住正义奠定的基础,也是国内房地产政策确立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与基础上,国内住房市场运行才能够符合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住房市场政策才能体现居住正义。也就是说,居住正义就是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调整与协调住房市场所有的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并以此来实现住房市场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而实现住房市场利益关系平衡的核心或基本原则就是如何通过国家公权力来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如何让最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福利条件得以不断改善。
  在这个基本原则下,中国住房市场的各种政策、发展模式、运作规则、利益分配与调整等方面都是在这个原则上建立、展开与发展。离开这个原则,居住正义就不可能达到。因此,当前中国住房市场的居住正义的重要性就是如何通过立法的方式把这个原则固定下来。比如说,中国要尽快制定《住宅法》。如美国的《住宅法》*9句话,就规定美国住房发展的目标或宗旨,就是要生产让每一个家庭都有支付能力购买的住房,让每一个公民有一个舒适的家。这是美国住房市场居住正义的基础。同时,这也应该是中国居住正义的基本原则。
  当然,居住正义并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体现为政府具体的房地产政策上。也就是说,为了保证住房市场的居住正义,不仅需要确立房地产公共利益的基础,而且还得设计一套公民广泛参与及对公权力使用的合理限制的程序,通过住房公共政策程序正义性来保证住房公共政策的公平公正。比如用公共决策的方式来确立中国住房市场发展模式,土地、金融、税收、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政策,以此来确立住房市场的居住正义。
  不过,10月1日央行及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看,它却是偏离了居住正义的方向。因为,《通知》表面上是强调通过住房信贷优惠政策来支持居民的居住消费。但是这种居住消费是泛化了的居住消费,而不是真正的居住消费。
  首先,在国内市场的房价持续上涨十几年之后,国内房价早就处于高位,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其房价收入比早就位世界许多城市之上。在国内许多城市房价极高水平下,85%(2012年社科院的数据)以上住房消费者早就没有支付能力进入住房市场,因此,政府现有采取任何*3惠的信贷政策鼓励他们进入市场都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通知》的核心是鼓励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通过过度优惠的住房信贷进入市场,并把这种住房购买作为住房消费。在这里,居住正义性问题就显示了出来。一是当绝大多数人都面临着居住条件困难的时候,而政府的房地产政策则通过过度优惠的信贷政策让已经有住房的人持有更多住房,这当然是严重侵害那些没有一套住房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也让真正的住房消费更是远离住房市场。
  二是如果没有有效的住房税收制度进行事中及事后的限制,那么持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居民利用优惠的信贷政策再购买住房,那么怎么才能保证他们购买的住房是消费而不是投资呢?可以说,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只要有利可图,这种购买时的住房消费随时都可转化为住房投机投资。
  三是住房信贷的过度优惠政策其利益从何而来?是银行本身具有的吗?如果是银行自身的,银行也是上市公众公司,那么这种强制性地对购买住房的优惠就可能损害股东之利益。不过,更为重要的是,现代银行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这不仅在于国家给银行注入政策性资源,也在于央行要为商业银行信用最后担保。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风险最后要让全国人民为之买单。也就是说,如果这种泛化的住房消费转为住房投资,赚了钱是投资者自己的,如果出现风险则可能要全国人民来买单。
  四是泛化的住房消费转型住房投资之后,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短期繁荣,GDP可上去,市场风险也可掩盖,但房地产市场泡沫会越吹越大,房地产市场风险越来越高。有迹象表明,《通知》还没有真正的落实,一些地方的房价又开始涨上去了。这必然使得国内房地产市场与居住正义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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