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资改革的力度持续加码。
  1月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资产转移,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同时,资产交易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在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看来,2014年,国有企业承担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任,而发展混合所有制将涉及到相关资产的转让与交易,提前对其进行规范,能有效规避国有资产流失。
  事实上,“不管是买,还是卖,收购过程均由管理层来操作。”一名国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接下来的改革,重要的是加强对集团高管的管理,由此才能真正规避国资流失,促使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提高资产转让透明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国资国企改革思路,中央企业在改革进程中承担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任。
  国资委据此提出的目标包括: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同时支持各种非公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中。
  在接下来的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的股权变化必然涉及国有企业和外部之间的资产交易。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月7日,国资委正式下发上述《通知》。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国资委表示应在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来展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而且,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一旦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除了上述办法,国资委进一步要求,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是保护国有资产的*9道防线,扈志亮评价,上述举措有利于体现出将转移的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做出限制”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的机制,防范向相关利益人或团体输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规定,“对竞买人的资格、实力提出较高的要求,有利于国有资产的成功流转和交易,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扈志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加强管理严防国资流失如何确保即将到来的央企资产交易浪潮平稳推进?
  扈志亮表示,“国资委此次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监管国有资产交易和流转,提高其交易水平,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5的亮点在于对国有资产转让交易方式的细则规范。”
  事实上,“不管是买,还是卖,收购过程均由管理层来操作。”一名国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原因在于有能力操控国有资产交易的,都不同程度掌控着权力,而没有权力因素的支撑,国资买卖的流程是无法完成的。接下来的改革,重要的是加强对集团高管的管理,由此才能真正规避国资流失,促使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他指出,当出现流失案例时,首先要弄清的问题是明确流失发生在二、三级企业,还是发生在集团公司总部。在弄清问题发生的层面后,不管是发生在下属企业还是集团总部,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人都应承担责任。引入第三方监管者核清贱卖资产的具体数额,以及企业内部违规发放的奖金及财务支出等国有资产超低价收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追究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人的责任。
  而且,在年终考核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薪酬核减的办法,考虑有针对性地降低集团高管的薪酬,例如某高管的原有年薪固定额50万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出现违规交易国有资产,或者是内部发放超额福利时,将此高管的年薪缩减一定的比例,以期起到约束作用。
  “此次明确产权,挂牌交易,并且在竞争性氛围中交易,能一定程度上规避个别高管在产权市场操纵价格的行为,这样,国资流失才能避免。”上述国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他同时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价格,严防国资流失,必须加快产权市场的建设,盘活国有资产,从源头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从近些年各地产权交易所的运作状况看,还得下大力气才能扭转无序与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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