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没写进欠条不算数
  律师提醒:口头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本报泰安1月6日讯(记者赵兴超) 年底临近,欠款收账的事也逐渐增多。市民苏先生因为半年前借出的一笔钱,没在欠条上写明利息,只收回了本金。6日,律师提醒:借款约定利息的,应该也写入欠条当中,否则法律没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当时明明说好按照一年定期利率支付利息的,怎么现在不承认了呢?”5日,在岱岳区满庄镇做生意的苏先生,刚收回借给朋友的10万块钱,但他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这10万块钱白白借出去半年,一点利息都没有。苏先生说,去年6月份,一个开厂子的朋友和他借钱,说是生意周转不开。在借钱问题上,苏先生总是亲兄弟明算账,和朋友口头约定了,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虽然碍于朋友情面,但苏先生还是让朋友写了一张借条,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
  转眼到了还款日期,朋友没还钱,他开始催要。朋友随后把钱打进他的账户,要回了借条。苏先生查看账户一开始很高兴,而妻子的提醒让他又有了烦恼:“光还了10万本金,利息呢?”按照苏先生当初和朋友的约定,一年定期整存整取的利率是3.25%,10万元半年的利息也要3250元。苏先生给朋友打电话,朋友的话却让他惊出一身汗,“我们的借条里没写利息的事,该还的都还了,你也别找我了。”苏先生仔细回想,借条上确实只写了借款人、数目和时间等,利息的约定是口头上说的,忘了写进借条里。“虽然利息不多,可是心烦啊。”苏先生叹气道。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表示,借款利息不写入欠条是不少借款纠纷中的共同原因,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款约定利息需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超出后不能保护。如果约定利息没写入借条,也就是借款合同,那么就被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即使到法院起诉,也没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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