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其他几家公司在同一幢办公楼内办公,但该办公楼内只设了一个户头,户主是某贸易公司。这幢办公楼发生的水、电费,统一先由户主先行垫付,再根据几家公司共同协议的比例进行分摊。但是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收款后,只对户主出具一张发票,其他几家公司没有发票。"企业与他个人共用水、电,发生的水、电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怎样扣除?"带着疑问公司陈小姐拨打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向工作人员具体规定。
了解陈小姐的情况后,广州地税的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公司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出租方开具给承租企业缴纳电费、水费的收款收据,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量分割单(分割单应明细反映,且合计数与发票金额一致)等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工作人员提醒陈小姐,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是水电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不包括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等。另外,分割单水电费单价应与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单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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