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我国近期营改增政策即将进入收官之际,而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划分有相应的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而改革事宜将依法进行。
据悉,主管部门正在考虑“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条例”这两部法规,用以划分央地财力,前者被称为“财政基本法”,后者则只涉及转移支付,但目前尚未完全定案。
“现在财政部更加倾向于前者,也就是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相关财税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但在立法计划上,“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由于更复杂,其立法计划可能会被延后到2020年,“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则会快一些,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推出的难度也会小很多,因其更偏向实际操作层面,内容相对简单。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而财税改革方案三大任务之一的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具体涉及两个内容:一是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二是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看来,“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只能解决收入划分及此后的财力平衡问题,比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平衡,广义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还应包含支出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
但他认为,由财政部来推动“支出责任划分”会比较难,因为支出不完全是财政的问题,会超出财政部本身职权的范围。
三种划分
2015年是营改增的最后一年,地方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将会消失。因此,未来收入的划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在收入划分方面,未来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具体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仍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收入为地方收入,并调整为省级收入,市、县不再参与分享,对财政困难市县可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法解决,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全部为中央收入,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地方负担比例,中央和地方继续共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解决。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依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原则来确定。
而这一切的划分在财税法定的背景下,都需要法律来强化。单纯的“财政转移支付条例”显然很难解决这个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政府间财政关系有三个基本问题,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其中支出责任划分要放在*9位,中央和地方划分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各自是什么,然后才是收入划分。
在他看来,转移支付位列第三。“因为收入和支出不完全匹配,肯定有个转移支付,其实都需要法律来规范,但是一直没有纳入立法。”王雍君说,原因一是在于事情本身比较复杂,二是中央政府动力不足。
不过,上述两个基本问题还有解决的途径,王雍君认为,难就难在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划分,因为经常有变动调整。
他表示,如果法律规定死了,中央担心束缚手脚,支出责任划分立法的基本考虑,应该是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灵活性。“世界上美国、日本、巴西,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都有法律框架。主要依据是税收划分,也不是法律,是法规性规定。”王雍君说。
这也是“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即通常所说的“财政基本法”的难点所在。
最可行的条例
但财政部似乎更愿意迎难而上。
财政部认为,在财税改革中,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定将会直接影响到收入和支出的划分。因此,在财税法定的背景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会比相对简单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条例”显得更重要。这也是财政部倾向于考虑制定前者的原因。
而两者的逻辑关系早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就已经提出。
当时提出的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其中核心要点一方面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另一方面是将一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
最终的目的是,按照事权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需要承担和分担的支出责任。作为补充,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同时,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这也正是“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制定的依据。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上述条例的主要内容有,财政转移支付的定义、使用范围、分类、基本原则: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标准、方法、预算编制和拨付程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以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标准、方法、预算编制和拨付程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例还将针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特殊性,在清理、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条例”。
这对于解决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过滥的问题,将有所助益。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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