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铺天盖地的广告中,好视力眼贴是解决眼睛疲劳、预防近视、弱视等眼部问题的“利器”,而能够达到此“功效”的原因是添加了中成药成分。但是,检测表明,好视力眼贴外敷根本不会起到什么疗效,反而会使一些消费者耽误了正规的眼疾治疗。2012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2012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中指出,好视力眼贴“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6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个普通的贴膜吹嘘出了医疗效果,郑州新视明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首先,有欺诈的故意,即郑州新视明公司明知好视力眼贴不是药品,却告知消费者有治疗功效,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郑州新视明公司具有欺诈的行为,除了找“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外,还花钱“镀金”。第三,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是基于郑州新视明公司的欺诈,才误认为好视力眼贴具有治疗功效而购买。
 

  疯狂的好视力眼贴不是 “一个人在战斗”。从法律上看,中国射击队代言郑州新视明公司生产的好视力眼贴获取了经济利益,就应当对代言的行为后果负责。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代言人还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会被重罚。*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出,虽然“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不包括代言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国家采取了诸多“紧急措施”整治虚假广告。《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各种产品在进行广告宣传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质量鉴定。尤其是药品、保健品,必须由专业的部门来鉴定。只有所有的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才允许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前,广告主管部门还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广播电视广告禁止播出。”
 

  包括好视力眼贴在内的虚假广告何以能活得“有声有色”?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一语道破天机,“如果行政主管部门能严肃履职,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就不可能有那些虚假广告出现了。关键问题,就是政府、企业、包括有些明星,在这个过程中,互相有猫腻。从实质上讲,这就是腐败问题。”从批号上来看“好视力”是保健品,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厂家怎么能生产出药品呢?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2003年的好视力是没有任何疗效的保健用品,到2009年怎么成了不能添加药物的二类医疗器械?”言外之意,不言自明——有关部门和郑州新视明公司联手拿没有疗效的“好视力眼贴”忽悠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