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决定,其核心内容即从今年10月1日起,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75%监管“红线”将被正式取消。这意味着实施了20年的商业银行存贷比监管指标未来将不复存在。
  我国利率市场化采取的是渐进方式,自1996年宣布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以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正在逐步推进。从2013年的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下限,2014年初至今的存贷款利率浮动空间加大,到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种种举措表明央行进行利率市场化的决心和智慧,有不少意见乐观地认为利率市场化已经基本构建完成。
  利率市场化改革虽然使得市场有了自由定价权,但多年来我国利率管制所形成的一系列信贷传导机制不会简单随着存贷款利率空间的放宽而瞬时变灵活,信贷供求双方不仅仅是面临存贷比一类的管控,而是有着包括信息不对称在内的多种隐形制约因素。因此,当下断言利率市场化达成仍然尚早。
  虽然目前央行已经陆续调整利率浮动空间、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取消存贷比以及推出了存款保险政策,但还有很多工作尚需努力。比如,随着存贷款利率空间的不断放宽及存贷比的取消,央行正在逐渐丧失传统货币政策工具,那么取而代之的工具是什么?在此可以考虑将原先的存款准备金等传统货币政策工具交由利率走廊机制来代替,由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存贷款便利,依靠设定的利率操作区间来稳定市场拆借利率的操控方法。20世纪90年代开始,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先后取消了法定准备金制度,进而转向利用设定利率走廊来调节市场隔夜拆借利率;美联储也在使用具有利率走廊部分特征的制度执行货币政策。
  特别是在资本项目不断开放的现实情况下,要避免汇率绑定而引发的货币政策独立性丧失。不久前央行对人民币汇率战略性调整就很明确地表达出与美元脱钩的意愿,盯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政策使得央行对国内货币政策操作更具主动性。
  此外,从前无论是大型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更愿意与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国企合作,而忽视了更有前景的小微企业。出于风险考虑,即便小微企业提出的贷款利率再高商业银行也不会轻易对其“放松警惕”,这也使得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显著提升。这就需要市场适时推出更为丰富的融资渠道,改变原来基本只限于银行贷款的局面,继而转向包括公司债、众筹融资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并存,各自发挥特色。同时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改善信息不对称弊端。
         本文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