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继续大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从警示珈伟股份[-2.14% 资金 研报](300317.SZ)未及时披露业绩下滑的情况,到批评勤上光电[1.23% 资金 研报](002638.SZ)没有在招股书中披露跟前员工所在公司的关联交易,而这次则延伸到了上市公司跟地方政府的重大合同,朗科科技[2.67% 资金 研报](300042.SZ)因为没有及时披露而遭到处罚。
 

  朗科科技昨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针对2011年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朗科科技及部分董事给予相应处罚。证监会责令朗科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成晓华、王全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1年5月下旬,北海市政府就与朗科科技在北海电子产业园投资建设存储产业园项目起草了一份协议,要求朗科科技签约。王全祥、成晓华二人商定设立朗科科技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朗科”),以广西朗科名义签约,由王全祥代表签字。5月28日,北海市政府与广西朗科签订了《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建设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王全祥和北海市市长代表双方签字。因广西朗科当时尚未成立,未在协议上盖公章。
 

  对于同北海市政府签订《协议书》一事,朗科科技未按规定予以披露。监管部门认为,虽然《协议书》由北海市政府起草,只有北海市政府盖公章,广西朗科因尚未成立,未盖公章,但这并不影响《协议书》的签订构成“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朗科科技有义务立即披露。
 

  公告称,《行政处罚通知书》内容还包括,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大商业合作事项过程中,初步磋商、谈判阶段达成的意向性协议往往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能否最终签约也处在不确定状态;如果过早披露,可能使上市公司在与商业交易对方或者利益相关者讨价还价时,处于谈判劣势,也可能被竞争对手“搭便车”。
 

  但是,由于该阶段有关谈判、尽职调查以及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信息可能会对证券交易价格与投资者的判断产业重大影响,市场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能尽早披露相关信息,从而在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与上市公司保密需求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
 

  对此,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毅认为,作为重大投资事项,朗科科技没有披露就显然违反了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而言,不得以有商业秘密为由,不披露应当披露的事项。及时性和保密性存在一定矛盾,所以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技巧方面应当有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