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价格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09
  【高顿小编】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复习的过程中,你是否掌握了全部的知识点呢,如果还有不熟悉的可以看下小编为您整理的期货从业知识点:期货价格
  第八十六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总共举行5次,考生们有多次考试机会。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开通了期货从业资格试题库,考生们可以通过试题练习加强自己的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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