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预习:期货透支交易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03
  一、期货透支交易纠纷释义
  期货透支交易纠纷主要是指在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以及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期货透支交易而产生的纠纷。期货透支交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所谓开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期货公司的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期货交易。所谓持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者或期货公司在其保证金为零或负值时,不追加保证金,或在保证金没有到位持有现有头寸的行为。在我国,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都属于期货透支交易。
  二、理解和适用
  根据《关于审理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都简称《规定》),审理期货透支交易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因期货透支交易的认定问题引起的纠纷。《规定》第31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2、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引起的纠纷。《规定》第32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3、因允许透支交易产生损失引起的纠纷。《规定》第33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34条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35条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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